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善款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社会各界爱心捐赠,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佛山市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设立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人,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会设立的专项慈善基金。
第三条 冠名基金是本会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
第四条 在本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用于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慈善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冠名基金的资金。
第二章 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凡是有志于慈善公益事业,热心救助困难群众,自愿无偿向市慈善会捐赠一定数额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申请。
第六条 冠名基金的捐赠方拥有该基金的冠名权,按设立形式可分为大额冠名基金和小额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微基金”)。
大额冠名基金规范名称为“佛山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微基金规范名称为“××(单位或个人称谓)微基金”。冠名基金名称可由捐赠方与本会商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应遵循公序良俗。
第七条 大额冠名基金设立的捐赠资金要求:自然人捐赠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社会组织捐赠人民币15万元或以上,法人捐赠人民币20万元或以上,可申请设立大额冠名基金,且可一次性捐赠或分期捐赠(期限最多不超2年),首期转入捐赠金额不低于捐赠总额的50%。
第八条 微基金设立的捐赠资金要求:自然人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元或以上;社会组织一次性捐赠500元或以上;法人一次性捐赠1000元或以上,可申请成立微基金。
第九条 冠名基金设立的流程:
(一)大额冠名基金设立
设立方向本会提交《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申请表》,本会审核通过后,与设立方签订协议,并商定冠名基金管理细则。设立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转入相应捐赠资金。
需补充提供的资料包括:社会组织和法人设立大额冠名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简介,以及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设立大额冠名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签字盖指模。
(二)微基金设立
微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市慈善会微信公众号(fsscsh)办理,设立方提交申请并转入相应捐赠资金后即可自动设立。
第三章 冠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捐赠人向本会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规定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冠名基金捐赠的资金到账后,本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专用收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通过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冠名基金。
第十二条 大额冠名基金设立方需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制定基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经本会审核确定后,根据协议内容组织实施。本会有权拒绝不符合《佛山市慈善会章程》、本办法规定的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或对冠名基金进行冻结。
第十三条 微基金的资金用途由本会统筹使用,按照实际情况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佛山市慈善会章程》等范围内的慈善项目。本会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或对冠名基金进行冻结。
第十四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及本基金管理办法、冠名基金设立协议等相关条款;
(二)根据协议约定向冠名基金转入捐赠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冠名基金设立后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慈善活动,并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与冠名基金相关的数据及事实。
(四)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冠名基金和本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经本会书面后认可方能发布实施;未经本会同意,不得以冠名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
第十五条 冠名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要的管理费用可由本会与设立方协商决定(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基金协议中约定),最多不超过基金当年支出金额的10%。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冠名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人、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冠名基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冠名基金设立方和本会应当共同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冠名基金设立方在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中须维护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公信力。本会有权对冠名基金设立方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冠名基金终止:
(一)冠名基金按成立时约定条件终止的;
(二)冠名基金设立方和市慈善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三)冠名基金在2年内未转入相应的捐赠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四)冠名基金设立后持续超过2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
(五)冠名基金设立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市慈善会声誉的;
(六)冠名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七)冠名基金设立方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八)冠名基金设立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冠名基金终止后进入注销程序,由设立方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报本会核准后,办理清算手续,注销该冠名基金。注销费用原则上由设立方承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冠名基金终止后2年内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本会可通知设立方后启动冠名基金注销程序,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设立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原冠名基金注销后,剩余资金原则上用于与原冠名基金用途相近似的慈善项目,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在本会官网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严禁冠名基金设立方、本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从冠名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冠名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侵害本会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佛山市慈善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