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捐赠记录
项目进展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浙江省商会慈善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浙江省商会慈善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性质: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浙江省商会慈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佛山市浙江省商会(以下简称“浙江商会”)在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浙江商会为运作主体,市慈善会为监管主体。
第三条 基金宗旨:
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扶贫济困,捐赠财务,将受赠财产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救助孤寡残障,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倡导有爱、乐善精神,树立和发扬企业家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本基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本基金接受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智慧新城T15栋7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业务范围:
(一) 帮扶在佛山遇到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的浙江籍同胞;
(二) 帮扶佛山市内或对口扶贫地方的困难学生及助老、助残等扶贫济困项目;
(三) 在取得市慈善会授权的前提下,以市慈善会的公开办公场所和账号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四) 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 募集、管理、使用本基金善款。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 在佛山市慈善会设立定向捐款专项;
(二) 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管理原则
(一) 本基金善款由市慈善会实施善款管理及财务管理。本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本基金善款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管理费用、借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三) 本基金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捐赠款项以市慈善会确认为准,本基金会可提供协助。
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市慈善会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市慈善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市慈善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四) 本基金善款的使用计划及基金开展活动、举办项目的相关方案由浙江商会拟定,并报市慈善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浙江商会负责,市慈善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收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活动的风险和责任由本基金承担。
(五) 本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5人,由浙江商会委任,每届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本基金重大事务决策议案,供浙江商会确定后报市慈善会审批;
(2) 负责本基金日常运作;
(3) 审查资助对象资质;
(4) 监督捐赠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5) 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赠对象的情况;
(6) 负责本基金对外联络。
(六) 为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报浙江商会确定,且由市慈善会备案后,在本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资助
(一) 资助对象:
帮扶在佛山遇到突发意外或重大疾病的浙江籍同胞,帮扶佛市内或对口扶贫地方的困难学生及助老、助残。
(二) 资助条件:
(1)助医:家庭人均收入在佛山市低保标准4倍及以下;
(2)助学:家庭人均收入在佛山市低保标准4倍以下(含)的困难家庭学生;
(3)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依据其医疗费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 个人自费部分在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4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
(二) 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1. 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佛山居民提供),参保者需提供佛山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2. 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 户籍所在地镇(街)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家庭困难证明;
(2)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家庭困难证明;
(3)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3. 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助学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5. 本基金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项目组织可持相关资料到浙江商会提出申请,由浙江商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市慈善会。
原则上每组织每年只资助一次,相同条件的不再重复资助。浙江商会可视具体情况决定一次性或分期资助。
第十四条 罚则
(一) 申请项目的组织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依法追回资助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擅自改变资助金发放数额,或者贪污、挪用资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相应惩处。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发起方浙江商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专项审计后,出具清算报告,报市慈善会核准并办理清算手续。
若市慈善会不同意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应书面通知浙江商会。经专项审计后,出具清算报告和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后的财产,将由市慈善会统一用于与本基金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宗旨意向近似的公益慈善活动,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慈善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