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介绍

捐赠记录

项目进展

佛山市慈善会《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
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名称
佛山市慈善会《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
二、形式
佛山市慈善会《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发起方《珠江青少年》杂志社在佛山市慈善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其中《珠江青少年》杂志社为运作主体,佛山市慈善会为监管主体。
三、宗旨
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将受赠财产主要用于帮助佛山市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范围内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及其家庭,以及用于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保护捐赠人、受赠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宣扬弘扬慈善文化,塑造青少年的慈善理念,从而推动我市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本基金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佛山市慈善会章程》及《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四、本基金接受佛山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本基金发起方的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佛山新城裕和路新闻中心东门二楼《珠江青少年》杂志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六、本基金业务范围
(一)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
(二)在佛山市慈善会捐款账号下设立“《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项目,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三)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募集、管理、使用本基金捐款。
第三章 基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七、本基金的资金收入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八、本基金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
(一)资助本市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范围内的在读学生或其家庭,解决他们在生活、治病、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资助本市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资助开展针对中、小学生的慈善活动宣传、志愿者服务、相关培训、学习;
(四)购买帮扶困难群体的社会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九、本基金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对象
资助本市范围内就读的中学、小学、幼儿园范围内的学生或其家庭,解决他们在生活、治病、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其中包括个案资助和项目资助。
(二)资助条件
1、个案资助:
(1)助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4倍及以下且在佛山市社保定点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费用后,个人自费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
(2)助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下(含)的困难家庭学生;
(3)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及家庭。
2、项目资助
符合《佛山市慈善会购买社会服务试行管理办法》的优秀公益慈善项目。
(三)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对象,其资助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核定,个案资助最高救资助限额2万元,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限额10万元。
定向捐赠金额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十、申请材料
(一)个案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佛山市慈善会<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申请表》1份(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下载或现场领取)。
2、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者需提供佛山市社保局或各区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3、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户籍所在地镇(街)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家庭困难证明;
(2)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的家庭困难证明;
(3)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4)本人所写的家庭情况说明,加具指模,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收据,社保及其他保险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转到外地就医者还须提交佛山市内收治医院的转院或社保部门同意转院的证明。单据开票日期在申请受理日之前1年内的有效。
5、申请助学需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学校入学或就读相关证明。
6、与申请者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交佛山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证件和医疗费用单据等原件经查验后归还申请人。
(二)项目资助需按《佛山市慈善会购买社会服务试行管理办法》提交材料。
十一、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珠江青少年》杂志社申请,由《珠江青少年》杂志社进行审核;《珠江青少年》杂志社审核受理后将申请材料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佛山市慈善会审批。经审批同意救助的,由佛山市慈善会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救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在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公示;不同意救助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救助金时申请人去世的,不再对其进行救助。
十二、捐款方式
(一)捐款方式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
电话:0757-83035554
(二)银行划款或网上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2013 0202 0920 0044 77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升平支行
(汇款项目请注明“《珠江青少年》爱心基金”)
十三、本基金的资金管理原则:
(一)本基金由佛山市慈善会实施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二)本基金必须用于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本基金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佛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佛山市慈善会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佛山市慈善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佛山市慈善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四)本基金定期通过佛山市慈善会网站、《珠江青少年》杂志或其他媒体渠道,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捐款收入及支出明细。
(五)佛山市慈善会可对与捐赠款项的捐赠人进行审查,若认为捐赠人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方针政策要求的,或认为本基金不适宜接受捐赠人捐赠的,佛山市慈善会可将款项按原捐赠途径退还捐赠人,或采取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对款项进行封存,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十四、本基金的资金的使用:
本基金捐款使用将由《珠江青少年》杂志社按照本基金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开展活动、项目及制定相关方案,并将呈递给佛山市慈善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珠江青少年》杂志社负责。佛山市慈善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
十五、资助款项的追回
受资助人或受资助项目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佛山市慈善会可要求其返还资助款项,并消除影响。
受资助人或受资助项目利用资助款项从事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受资助人或受资助项目利用受资助人身份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不当宣传;
受资助人或受资助项目信誉明显下降,或社会评价恶劣。
第四章 基金管理委员会
十六、本基金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派7-9名的委员组成,其中由佛山市慈善会指派1-2名委员,其余委员(含管委会主任)由《珠江青少年》杂志社提名并按照程序产生。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基金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含)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制订、修改本基金管理细则;
2、参与确定本基金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决定本基金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对本基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宗旨的活动;
4、对本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5、遵守本基金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参加本基金各项活动。
第五章 微基金
十七、微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一)社会组织或团体一次性向本基金捐赠500元及以上,企业一次性向本基金捐赠1000元及以上,可由本基金代为向佛山市慈善会申请为捐赠人设立微基金。捐赠款项必须为发起方自有资金,设立微基金的单位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二)微基金命名方式:“XX公司爱心基金”,“XX学校爱心基金”,等等。
(三)微基金使用方向:微基金发起方可指定“佛山市慈善会《珠江青少年》校园爱心基金”为使用方向,本基金统筹使用全部款项,使用完毕后向发起方反馈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十八、本基金完成宗旨或违反《佛山市慈善会章程》及《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等原因需要终止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动议,办理终止手续;
十九、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佛山市慈善会统一用于与本基金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意向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二十、本基金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属佛山市慈善会。
二十一、本基金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