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介绍

捐赠记录

项目进展

佛山市慈善会“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佛山市慈善会“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性质:
佛山市慈善会“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在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其中市残联为运作主体,市慈善会为监管主体。
第三条 基金宗旨:
发动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残济困,捐赠财产;并将受赠财产主要用于帮助佛山市内在文化艺术才能、技术技能、发明创造等方面具有发展潜力但因资金不足而存在发展困难的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成长成才;保护捐赠人、受赠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开展残疾人文艺和技术才能方面的慈善公益活动,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塑造助残扶残的慈善理念,从而推动我市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接受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46号市残联。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业务范围:
(一) 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残疾人文化艺术才能、技术技能、发明创造类等方面的慈善活动;
(二) 本基金以市慈善会的公开办公场所和账号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定向慈善捐赠;
(三) 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四) 募集、管理、使用本基金善款。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接收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政府资助;
(三)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捐款方式:
(一)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
电话:0757-83035554
(二)银行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201302020920004477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佛山升平支行营业室
汇款项目注明“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
第十条 管理原则:
(一)本基金善款由市慈善会实施善款管理及财务管理。本基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基金善款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管理费用、借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三)本基金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由市慈善会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市慈善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市慈善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四)本基金定期通过市慈善会网站、市残联网站及其他媒体渠道,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善款收入及支出明细。
(五)本基金善款的使用计划及本基金开展活动、举办项目的相关方案由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市残联)拟定,并报市慈善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基金理事会负责,市慈善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
(一)佛山本地户籍未满18岁(含)且在文化艺术方面有潜在发展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的残疾人。
(二)佛山本地户籍未满40岁(含)且在技术技能提升方面可重点扶持的残疾人。
(三)佛山本地户籍或在佛山居住达3年以上且在发明创造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残疾人。
(四)定向资助机构在以上三个方面需要重点扶持、重点发展的项目。
(才能超群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对年龄和在佛山居住年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资助条件:
(一)文化艺术类:已获得市级(含)以上比赛奖项或被权威机构证明具有可扶持可发展的能力。
(二)技术技能类:已获得市级(含)以上比赛奖项或获同行业专家认可具有发展潜力。
(三)发明创造类:作品已获得专利,或经行业权威专家评估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四)其它类: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经过行业权威专家评定,具有该行业该领域特殊才能。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资助对象,本基金根据其家庭状况和其它实际情况给予1-10万元的资助金。具体资助标准由本基金理事会提出,由市慈善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填写《佛山市慈善会“残疾人成长成才基金”申请表》2份。
(二)身份证明。
1.申请者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残疾人证复印件(户口已注销的不予受理)。未满18岁的需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特殊教育学校或户口所在地居委的证明。
2.居住证复印件或佛山市(区)社保局出具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表》。
3.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三)收入情况证明。
1. 现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 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 本人所写的家庭情况说明,加具指模,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成绩证明。
相关证书,或具备同等效力的权威机构(人士)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资料。
(五)提供与申请人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姓名相符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六)提供相关情况的资料视频。
以上申请材料,必须有原件提供审核;同时,复印件必须交市慈善会存档,不予退还申请人;证件原件经查验后归还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慈善会取消其资助资格,依法追回发放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市残联)申请,由本基金理事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市慈善会终审。经市慈善会终审同意资助的,由市慈善会将资助者的相关信息在其官网公示,公示5日后,由市慈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资助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申请人;不同意资助的,在终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
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资助一次,相同条件的不再重复资助。本基金理事会可视情况决定一次性资助或分期资助。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金时申请人已不具备原有条件或去世的,不再对其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对机构团体开展项目的定向资助按照《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罚则
(一)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依法追回其冒领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资助金发放数额,或者贪污、挪用资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相应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理事会与荣誉会员
第十八条 本基金除接受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外,成立独立的理事会处理本基金的事务,理事会由9-15名理事组成。
(一)理事资格:
1、在文化艺术、职业技能、发明创造等方面的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2、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残疾人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3、从事残疾人事业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的产生: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市慈善会、市残联等)、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三)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 参与制订、修改本基金管理细则;
2. 参与确定本基金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参与拟定本基金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 对本基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本基金宗旨的活动;
4. 对本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5. 遵守本基金管理细则,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本基金各项活动。
(四)理事会的职权
本基金的日常办公机构是理事会(地点设在市残联)。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 制订、修改本基金管理细则;
2. 提出本基金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3. 对本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4. 选举本基金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5. 处理其它与本基金相关事宜。
(五)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3.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荣誉会员:
凡拥护本基金宗旨及管理细则、热心慈善事业并积极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并且企业或社会组织向本基金捐赠人民币一万元或以上,个人向本基金捐赠人民币壹仟元或以上,除由本基金理事会或市残联颁发捐赠证书和市慈善会开具捐赠收据外,将自动成为本基金的终身荣誉会员,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基金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与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微基金
第二十条 微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或家庭一次性向本基金捐赠1000元及以上,社会组织或团体一次性向本基金捐赠5000元及以上,企业一次性向本基金捐赠10000元及以上,可由本基金代为向市慈善会申请为捐赠人设立微基金。捐赠款项必须为发起方自有资金,设立微基金的个人(家庭)或单位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二)微基金命名方式:“XX(企业或机构)爱心基金”,或“XX(名字)爱心基金”等。
(三)微基金使用方向:资助对象可以由微基金发起人推荐,必须符合本基金使用方向,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基金统筹使用全部款项,使用完毕后向发起方反馈使用情况。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发起方市残联提出终止协议,经本基金理事会决议通过,出具清算报告,经专项审计后,报市慈善会核准并办理清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市慈善会统一用于与本基金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公益慈善意向相近似的目的,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慈善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