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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记录

项目进展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结核病患者关爱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结核病患者关爱基金”。
第二条 基金性质:
佛山市慈善会“佛山市结核病患者关爱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发起方佛山市防痨协会在佛山市慈善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佛山市防痨协会作为本基金的运作主体,佛山市慈善会为监管主体。
第三条 基金宗旨:
由佛山市防痨协会牵头,发动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和关心贫困救助公益事业发展。善款用于救助佛山市本地户籍及异地务工人员因患结核病而无法继续在岗位工作的贫困患者和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开展结核病防治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宣扬弘扬慈善文化,推动我市慈善福利事业的发展,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本基金接受佛山市慈善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的日常办公地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南路106号佛山市防痨协会。
第七条 基金管理经费:
本基金的管理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佛山市慈善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佛山市慈善会相关规定提取基金年度管理经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业务范围:
(一) 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结核病相关慈善活动;
(二) 救助罹患结核病的贫困患者及家庭;
(三) 在取得佛山市慈善会授权的前提下,以佛山市慈善会的公开办公场所和账号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定向慈善捐赠;
(四) 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基金宗旨,实施各项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 募集、管理、使用本基金捐款。
第三章 基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本基金的资金收入来源:
(一) 接收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 政府资助和奖励;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捐款方式:
(一) 现场捐款: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市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
电话:0757-83035554
(二) 银行转账捐款:
户名:佛山市慈善会
账号:201302020920004477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升平支行
汇款项目注明“佛山市结核病患者关爱基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 本基金由佛山市慈善会实施财务管理,会计资料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违反规定使用;
(二) 本基金必须用于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 本基金需要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捐赠款项的,均以佛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开的捐款接收专用账户为准;捐赠款项以佛山市慈善会确认为准,本基金会可提供协助。
现场接收的捐赠款项须全部交佛山市慈善会,并由佛山市慈善会负责在接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清点并上缴佛山市慈善会财务管理部或者存入佛山市慈善会捐款接收专用账户;
(四) 本基金定期通过佛山市慈善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媒体渠道,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捐款收入及支出明细;
(五) 佛山市慈善会可对捐赠款项的捐赠人进行审查,若认为捐赠人不符合规范性文件或国家方针政策要求的,或认为本基金不适宜接受捐赠人捐赠的,佛山市慈善会可将款项按原捐赠途径退还捐赠人,或采取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对款项进行封存,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基金资助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资助项目内容
(一) 针对罹患结核病的患者及家庭进行健康教育。
(二) 对佛山本地户籍、异地务工人员因患结核病而无法继续在岗位工作的贫困患者及存在实际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资助。
(三) 符合《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项目。
(四) 其他符合本基金宗旨,经发起人和佛山市慈善会同意开展的活动。
本基金捐款使用将按照本基金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宗旨和资金使用范围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缓解结核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佛山市慈善会拥有对活动方案、资助项目、受益人员名单与资助金额的最终决定权,活动风险和责任由本基金、活动组织方、举办方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资助条件:
符合《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本管理细则资助项目内容范围内的优秀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其资助标准由发起方根据实际情况和基金结余情况核定后,提交佛山市慈善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资助项目需按《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程序按《佛山市慈善会定向捐赠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罚则
(一)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金的,依法追回其冒领的资助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擅自改变资助金发放数额,或者贪污、挪用资助金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相应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基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发起方佛山市防痨协会向佛山市慈善会发出终止本基金的通知。经佛山市慈善会同意后,由发起方成立清算组和制定终止方案,原则上出具清算报告报佛山市慈善会核准。核准后,由清算组办理清算手续。本基金的终止费用由发起方承担。
若佛山市慈善会不同意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应书面通知佛山市防痨协会。原则上经专项审计后,出具清算报告和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佛山市慈善会统一用于与本基金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宗旨意向相近似的公益慈善活动,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冠名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佛山市慈善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