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佛山市慈善会;英文名称:Foshan Charity。
第二条 佛山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和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国内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捐赠财产;将受赠财产用于帮助孤老残幼、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群,以及用于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倡导慈善理念,宣扬慈善文化,积极推动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性质:
(一)本会为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佛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二)本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三)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
(四)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及章程规定,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二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发动和组织举办各种慈善活动,包括: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接受国内外组织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
(三)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会宗旨,兴办和资助相关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四)遵照捐赠人意愿和本会宗旨,组织实施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同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为捐助本市慈善项目的组织和人士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募集、管理、使用本会善款,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获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并积极参加公益慈善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形式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章程修订案;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 监事会由有关的监督机构及捐赠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善款的管理、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说明善款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
(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三)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等的提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及需要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或以上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募捐所得资金);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收入、发展基金专项捐赠、兴办实体机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慈善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产的使用范围 :
(一)资助本市的困难居民,解决他们在生活、医疗、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资助本市公益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公益慈善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三)资助开展慈善宣传、志愿者服务、相关学习培训;
(四)定向捐赠帮扶困难群体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五)支付监督善款使用情况的社会服务;
(六)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七)从行政经费中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慈善行业组织会费等日常工作必要的管理费用。
(八) 本会财产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收支接受监事会的监管,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对善款收支事项进行的专项审计。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善款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实施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本会开展或结束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本章程或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章程修订案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